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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起,临沂电梯安全有了新规定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8-15 10:48:00    

鲁网8月15日讯 (记者 杨成喜 李文静)电梯安全涉及千家万户,事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8月14日,临沂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《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》相关情况。据悉,条例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记者了解到,条例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,补充上位法的有关规定,不分章节,共三十四条,第1-6条,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、适用范围、立法原则、政府及部门职责、安全宣传等;第7-9条,规定了电梯信息化应用、“保险+服务”、行业自律等;第10-15条,规定了电梯的安装、加装、质保及电梯相关设施的配置;第16-19条,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、义务及变更;第20-23条,规定了电梯乘用人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和禁止性行为;第24-30条,规定了电梯的检验检测、安全评估、修理改造资金筹集、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;第31-33条,对违反条例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;第34条,规定了实施时间。

在设施配备方面,要求电梯机房、井道、轿厢实现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;鼓励和支持电梯配置备用电源和电梯机房安装环境温度控制设施;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;回应群众呼声,对电梯加装电梯阻车系统作出规定。

在信息公开方面,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需及时公开电梯更新、改造、重大修理等信息和维护保养单位有关信息,并及时向所有权人或者业委会报告故障、隐患情况;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评估结论,保障业主知情权;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。

在责任落实方面,细化梳理了电梯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16项义务,并规定了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5种情形,列举了电梯乘用人不得实施的12种行为。

责任编辑:王军

来源::03 鲁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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